经查,四被告人在被害人柯某某已经修复朱家祖坟前面所挖路面后,仍然向被害人提出索要赔偿的无理要求,期间,被告人朱某乙辱骂被害人柯某某两次、四被告人多次阻拦被害人挖掘机通行和施工,并通过越级到北京上访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要6万元的赔偿,后被害人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给付四被告人2万元现金并打下了4万元欠条。四被告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无理”、“借故生非”、“逞强耍横”等破坏社会秩序特点,四被告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四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还赃款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均表示认罪伏法,法院当庭对四被告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适用缓刑的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切勿使用过激手段、非法上访等形式强行要求不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