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一青年被部队除名退回,县政府发通告依法惩戒

更新时间:2019-09-04    编辑整理:郧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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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十堰市郧西县青年程光明应征入伍后以多种理由不愿继续服兵役,被某集团军除名并退回原籍。

经郧西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程光明依法实施惩戒通告如下

关于对程光明拒服兵役惩戒通告

郧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小编通过梳理相关法规、条例后发现,拒绝服兵役法律后果很严重

公民何时服兵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服兵役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我国宪法第55条和国防法第50条均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我国公民在什么阶段需要到部队服役,如何报名?

根据兵役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当年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则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原则安排服现役。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采取的是兵役登记制度,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当地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拒绝服兵役,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第5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各省区市也会制定地方性的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处以年优待金标准一至二倍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从拒绝、逃避征集之日起二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其录用;教育部门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晋级或者增加工资,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青年的神圣使命!

每一个有志适龄青年都应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珍惜从军报国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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